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虽然这部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但鉴于目前建设工程市场乱象丛生,所以,针对建设工程市场中的各方责任均有加重,尤其是总包方,处于上承发包方,下接分包方的关键位置,被强制赋予了更多的责任,承担了更多的风险。
本律师根据条例规定,整理了总包方需要加强注意的几个问题:
1.总包方与发包方要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的拨付周期。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总包方与发包方在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而对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的规定是不得超过1个月,并且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法律后果:未提供合同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总包方要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总包方要根据分包方提供的工资支付表,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并向分包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总包方要妥善保存开设、使用专用帐户的资料,接受金融机构监管,并备人力资源及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询。
如果与发包方、分包方等因工程款等发生争议,总包方仍应按规定向农民工代发工资。
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要公示30日后,才能申请注销。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方可以在公示30日后,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注销后账户内有余额的,余额归总包方所有。
4.总包方与分包方要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外,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为落实条例的执行,条例实行了釜底抽薪的策略,禁止未经上述程序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5.总包方要设劳资专管员,下沉到项目部对分包方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总包方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方施工现场的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进行监督。
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时,总包方要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方应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再依法对分包方进行追偿。
当然也有例外,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如分包方等)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7. 总包方应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支付农民工拖欠工资。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总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并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代替。
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8.总包方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进行明示。
明示下列事项:
(一)发包方、总包方及项目部、分包方、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
(二)最低工资标准及支付日期等;
(三)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仲裁渠道、法律援助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员,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更严重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