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学理中的观点
民法学理权威解释认为,如果违约金在性质上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则应以违约方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金责任的要件;由于《合同法》中的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故此,一般不以过错作为违约金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只要发生违约行为就应当支付违约金。(参见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五版),第664页。)
2. 最高法院关于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
最高法院在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认为,《民法典》(《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纳的是严格责任,即违约责任强调的是对因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不必以违约一方存在过错为前提。但是存在三种例外情形:一是有约定从约定,即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成立以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则应当依其约定。二是在《民法典》合同编分则以及单行法规中特别规定违约责任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应当依其规定。三是在当事人约定惩罚性违约金时,其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增加履行债务的心理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违约金表现为对其过错的惩罚,故此,要求以债务人存在过错作为其承担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