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商事主体在诉讼中自愿给对方出具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后,未依约履行后续给付义务,是否影响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
2.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最高法院在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损失赔偿条款,在不存在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下,一方以损失赔偿额过高或者过低为由,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的,法院应当区分一般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分别处理。商事主体在诉讼中自愿出具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其没有正当理由未依约履行后续给付义务,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严重恶意,此时高额违约金应视为惩罚性违约金,可不予酌减。